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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“宝火之争”中刚“出局”后,姚振华、宝能又打输了一起官司。
7月29日,瑞松科技公告称,按照***二审判决,姚振华、宝能集团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(下称“广州瑞北”)连带偿付2984万元,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。
这是一场艰难的追债诉讼。
广州瑞北自2021年8月发***讼,经历了签订《和解协议》、又发***讼、宝能集团反诉、一审判决后上诉等。
如今,此次这场追债诉讼迎来二审判决,并已生效。
瑞松科技:拖欠款项***
瑞松科技提***讼,主要是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(下称“观致西安”)未按《和解协议》约定的付款计划,履行全部付款责任。
2022年2月18日,广州瑞北、观致西安、姚振华、宝能集团签署《和解协议》,约定观致西安或其指定主体承诺按约定还款计划,向广州瑞北支付款项,并由关联方姚振华、宝能集团提供连带保证担保。
上述四方签署《和解协议》,主要是观致西安未按两份《设备采购合同》约定,向广州瑞北支付预验收款。
广州瑞北是中国较早提供汽车装备智能化解决方案的公司,也是国内具有一定规模的汽车智能装备技术研发制造商,为汽车制造提供前期工艺方案分析、整线规划、设计、制造、调试及安装等整体交钥匙工程服务。
2019年8月,广州瑞北分别向陕西省的咸阳市中级人民***(下称“咸阳中院”)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***(下称“渭城***”),***观致西安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(下称“观致汽车”),并提交《财产保全申请书》获***受理,查封相关资产。
2022年4月21日,瑞松科技公告称,公司近日向《和解协议》签署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***(下称“罗湖***”)提***讼,要求姚振华、宝能集团立即履行连带保证责任,支付首期款项200万元。
到了2022年8月11日,瑞松科技公告称,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,向罗湖***申请变更诉讼请求,判令姚振华、宝能集团向广州瑞北连带偿还2984万元,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及诉讼费用。
宝能反诉:解除涉案《和解协议》
对此,宝能集团反诉,请求判令解除涉案《和解协议》。
2022年8月11日,瑞松科技公告称,广州瑞北于近日收到罗湖***传来的《民事反诉状》,罗湖***已受理宝能集团反诉广州瑞北保证合同***事项。
彼时,宝能集团反诉理由为,在《和解协议》签署后,2022年4月25日,观致西安委托案外人广州宝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,向广州瑞北支付200万元,2022年5月20日再次支付200万元。2022年2月16日,宝能集团作出股东会决议,为《和解协议》作出担保。
宝能集团认为,广州瑞北在收到观致西安的首期付款后,未按约定时点向咸阳中院和渭城***申请撤诉,同时未向这两个***申请设备解封,且未继续履行原《设备采购合同》,违反了《和解协议》的相关约定。
2022年10月26日,瑞松科技公告称,广州瑞北近日收到罗湖***出具的《民事判决书》,广州瑞北、姚振华、宝能集团、观致西安签订的《和解协议》,于2022年8月10日解除。
罗湖***认为,在涉案《和解协议》履行过程中,观致西安逾期支付了第一、二期应付款项,协议中对姚振华、宝能集团超过期限的付款做出约定,观致西安的付款尚在合理期限内。
广州瑞北在收到款项后,未及时撤诉及申请解封,导致目前涉案的两份合同尚在诉讼过程中。罗湖***认为,保证合同属从合同,保证责任范围受主合同债权种类、数额、债务人履行期限等因素影响。
不过,涉案的两份主合同尚在诉讼过程中,在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对债权数额及支付时间均作出更改。罗湖***认为,上述《和解协议》签订时,依据的主合同事实及债权金额已发生重大改变,宝能集团请求解除《和解协议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迎来二审判决
对一审判决不满意,广州瑞北于上诉期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***(下称“深圳中院”)上诉,请求撤销一审判决,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广州瑞北一审诉讼请求,由姚振华、宝能集团承担一、二审诉讼费。
近日,瑞松科技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《民事判决书》,二审结果出炉。
深圳中院撤销罗湖***作出的一审判决,并且姚振华、宝能集团要向广州瑞北连带偿付2984万元,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。
深圳中院认为,观致西安应按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时间、金额付款。如未依约履行,宝能集团和姚振华应当承担保证责任。
首先,《和解协议》已经通过宝能集团股东会决议,合法有效。签署《和解协议》的目的,是解决双方包括涉案《设备采购合同》的三份采购合同项下,拖欠货款的偿还问题。
其次,《和解协议》明确约定分期偿还款项的金额、时间,宝能集团、姚振华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